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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养殖户状告企业排污导致种鸭死亡 厂家补偿损失
  • [新华网浙江频道] [朱耀峰] [2009-07-01]

南浔一种鸭养殖户状告当地一家炼油厂将污水倒入河中,导致其养殖种鸭死亡及中毒,要求赔偿损失。6月30日,该案在南浔法院调解结案,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,由厂家补偿养殖户7600元。

原告沈某是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一种鸭养殖户,养殖有种鸭720羽。被告严某,为当地一家炼油厂老板。沈某诉称,2008年10月16日夜里,严某将其炼油厂带有油质的污水用运输船运至当地老虎桥上游,并倒入河中,导致其养殖的种鸭出现中毒和油毛。当日,30羽种鸭死亡。为避免损失扩大,沈某将剩余种鸭以成本价52元的价格低价出售,造成经济损失35000元。因双方就经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,沈某起诉至法院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,沈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严某排污及造成其损失的证据。

6月30日,南浔法院组织双方当面调解,后双方达成协议,由严某补偿沈某7600元。(朱耀峰)